| 产品名称 |
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 保险公司 |
人保寿险 |
| 推荐指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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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区域 |
上海 |
| 适用人群 |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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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条件 |
| 对被保人的年龄要求 |
对被保人的性别要求 |
对被保人的健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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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不限 |
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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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限 |
终身 |
| 缴费期限 |
5年,10年,趸缴,15年,20年 |
| 缴费方式 |
趸缴,半年缴,年缴 |
| 观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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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产品类型 |
消费型 |
| 保障范围 |
| 重大疾病转换 |
- |
| 重大疾病期满金 |
- |
| 重大疾病的种类 |
27种详见疾病列表 |
| 重大疾病保额变化 |
- |
| 身故保险金 |
有 |
| 保险豁免 |
有 |
| 保费返还 |
- |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有 |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 |
| 减额交清 |
- |
| 保险单借款 |
- |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 |
| 合同解除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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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点 |
投保广泛, 功能全面 |
| 投保案例 |
张先生,30岁购买康宁人生终身寿险主险后又附加该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5230元.他享受如下利益: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并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并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疾发生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应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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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情提示 |
以下价格展示,以万元保险金额为前提,不代表所有案例. |
|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 |
详细条款
特别说明 |
| 缴费期限 |
被保人性别 |
被保人年龄 |
销售价格(元/份) |
促销价格(元/份) |
投保份数(份) |
应交保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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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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