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一、责任范围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的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在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用权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


